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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、追讨赡养费 有无时效?

自由时报 2008/08/20

其铃13年前离婚,当时离婚协议书写明前夫必须在每个月5号以前给她一万元的赡养费,但是前夫付了半年後就不再支付,不管其铃怎麽跟前夫要赡养费,前夫就是不给。

其铃不知道过这麽久的时间,还可以透过法律途径跟前夫要这些钱吗?再者有没有超过时效的问题呢?

赖淑玲律师详解:

离婚协议书性质上也是一种「契约」,一旦成立就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。其铃的前夫既然已经在离婚当时同意每月支付一万元赡养费,事後却反悔不履行约定,那麽其铃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前夫「履行契约」,而离婚协议书就是最直接的证据。

依照民法第126条之规定,赡养费的各期给付请求权,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,这就是「消灭时效」的规定。以其铃的例子而言,92年8月5日的赡养费请求权将在97年8月5日满5年时效而消灭,换句话,倘若其铃是在97年8月13日起诉,那麽92年8月13日以前的赡养费就已经满5年而符合消灭时效。

但这并不表示其铃对於超过5年以上的赡养费不能提出诉讼请求,只不过前夫可以提出「时效抗辩」而已。换句话说,如果前夫在法院没有提出「消灭时效」的抗辩,那麽,即使是已经超过5年以上的赡养费,其铃还是可以获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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