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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、外遇通奸为何法律只处罚第三者?

刑法中的通奸、相奸罪,系在处罚婚姻中的不贞行为,尽管大部分的国家认为这种婚姻中的出轨行为,是属於道德、民事层面的问题,不宜以刑事手段相绳,应予「除罪化」。以德国为例,德国认为通奸罪并无法实质的帮助婚姻维持,且通常通奸罪往往被使用为报复的手段,因此在1969年早已废除通奸罪名。

但是,我国迄未将通奸除罪化,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之下,通奸仍得依法究办,行为人仍应负担刑事责任。一旦发现另一半有外遇,元配可以会同警察抓奸(捉奸),在查获证据之後,依法可以向检察官提出告诉。

配偶提出告诉後,在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,可以随时对通奸的二人或单独对配偶撤回告诉,但是不能仅对第三者撤回告诉;如仅对配偶撤回告诉时,其撤回的效力却不及於第三者,此时,在整个外遇事件中,就只有第三者独自受到追诉判刑,对於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另一半,却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,形成了法律只处罚第三者的现象。

上述有关告诉的法律规定,虽然对於婚外情的第三者而言,似乎未尽公平、合理,但是法律为了维护神圣的婚姻,而处罚破坏婚姻家庭的第三者,却是用心良苦,而第三者明知对方有婚姻、家庭,仍然涉入破坏别人的婚姻家庭,不论於情、於理、於法,都有失立场,感情的事,第三人虽然很难置喙,但是合法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障的,破坏它总要付出代价。婚外情,有时法律只处罚第三者,值得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深思及警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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