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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大陆通奸虽除罪 台湾仍可追诉
杨姓台商的妻子与人在大陆通奸,为何要千里迢迢将沾有第三者精液的卫生纸带回台湾提告?法界人士分析,因为大陆地区通奸除罪化,杨某告不成妻子;但我国仍视大陆为「领土」,因此国人在大陆犯罪,台湾法律一样可以追诉。
据了解,因为大陆不罚通奸,当初杨姓台商是在徵信业者的「指点」下,以怀疑妻子到宾馆「卖淫」为由报案,才说动当地公安出门执法。
但法界人士提醒说,大陆法律虽然普遍主张通奸无罪,却并非人人的配偶都可随意「沾惹」!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五九条规定「明知为现役军人配偶,而与之同居或结婚,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」,想要与对岸人士发展婚外情,最好先问问对方另一半的职业再说。
法界人士表示,台湾与大陆国情特殊,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明确规定,大陆地区乃指台湾地区以外中华民国领土,所以国人在大陆犯罪,仍应受我国处罚。
法界人士认为,杨姓台商应了解我国对大陆通奸仍有追诉权,才会跨海将证物带回台湾提告。此外,采台湾司法途径控告通奸,也将有利於日後进一步向法院诉请离婚。
由於世界多数国家都已将通奸除罪化,如果通奸地点发生在大陆以外的其它国家,台湾管不管得着呢?答案是「无法可管」。
因为依刑法规定,国人在国外犯罪,除了外患、内乱等特定罪嫌外,必须符合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犯罪地亦罚之的条件,才能适用我国刑法处罚。但我国通奸罪本刑最多一年,所以不论当地处不处罚,都不符台湾法律的要件。
以邻近的日本为例,日本在二次大战後已将通奸除罪化,若一对台湾夫妻旅居日本经商,而妻子却在日本与人通奸,丈夫即使返台提告,势必会被检方以行为不罚为由处分不起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