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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、离婚时夫妻财产怎麽分?
晓真与道明结婚时娘家给了一栋房子作为嫁妆,结婚後,道明在晓真的协助下自己创业,现在已是一家公司的大老板。但是道明在事业有成後即移情别恋,晓真不想欺骗自己,便和道明两人协议离婚。但是道明在离婚前,便已陆续将自己名下财产作转移,面对道明的恶意脱产,晓真不知该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,才不会有损自身权益呢?
如果晓真与道明没有办理夫妻分别财产制,那麽就是适用法定财产制,离婚是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原因之一,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一,「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,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,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後,如有剩余,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,应平均分配。」
这时应该注意二点,一是婚前财产并不列入分配,二是限劳力所得才必须分配,如果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或是慰抚金,就不必列入分配。所以,晓真和道明离婚後,剩余财产依法原则上要平分。
但是道明的恶意脱产,使其名下没有财产,晓真不但分不到两人共同努力打拼赚来的钱,反而是自己多年来辛苦上班的血汗钱要分出一半来给道明,这样不合理的状况在台湾实在屡见不鲜。
为了避免恶意脱产,而影响他方配偶的权益,经过妇女团体的努力,九十一年六月修正时,已经增订「追加计算」的规定,也就是夫或妻为减少他方对於剩余财产之分配,而於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五年内处分其婚後财产者,应将该财产追加计算,视为现存之婚後财产,但为履行道德上义务所为之相当赠与,不在此限。而且就其不足额的部分,还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受领的第三人请求返还。
但是根据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三第三项规定,对於第三人的请求权,应该要在知道自己分配的权利受侵害起两年内,并且从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的五年内,一定要行使,也就是说,离婚後超过五年,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请求返还了。
例如,太太在离婚四年後才表示「我刚刚知道我前夫脱产给老李,我要向老李请求返还」,原本她应有两年的时间可以行使,但是因为距她离婚满五年只剩一年,所以她必须要在一年之内行使,否则五年一满,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请求了。
另外有关现存之婚後财产的价值计算,原则上是以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为准,但若夫妻是因为判决而离婚的话,依第一千零三十条之四第一项但书的规定,是以起诉时为准;另外如果是「追加计算」的情形,其婚後财产的价值是以处分时为准。
在实务上,往往有为了避免对方脱产、确保将来强制执行,而提供担保金,对他方的财产施以假扣押的情形,但一般情况下,法院裁定的担保金额大约是请求金额的三分之一左右,这对长期为婚姻生活牺牲、贡献而处於经济上弱势之家事劳动者而言,实在很不公平。
本来,妇女团体为了解决此一困境,曾在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六条增订一项「债权人请求系基於家庭生活费、扶养费、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者,法院所命供担保之金额不得高於请求金额之十分之一」,但此一规定并没有和民法亲属编同时通过三读,而是迟至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才由总统公布。
修法後的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,债权人之请求系基於家庭生活费用、扶养费、赡养费、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者,前项法院所命供担保之金额不得高於请求金额之十分之一。
因为这一次民事诉讼法大幅修正,变动的条文将近三百条,而且涉及到第三审采行言词辩论程序,及律师认许制度等重大变革,司法院订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为施行日期,因此这个十分之一担保金额的规定,现在已可适用。
*资料来源: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