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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、离婚前已怀孕,父亲栏要填谁的名字?
自由时报 提供/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
Q:春娇与先生志明离婚一个月後才发现自己怀有三个月的男胎,而前夫志明家中的兄弟尚无人生男丁,因此春娇很担心前夫得知有儿子後会来夺监护权。
春娇希望由自己来扶养孩子,因此不打算让前夫知道这个孩子的存在。孩子出世後可否不要让前夫知晓?孩子可以直接从母性吗?监护权也由春娇所有吗?
赖淑玲律师详解:
春娇胎儿是在与前夫志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,依民法第1063条之规定,推定是春娇与志明的婚生子女,当春娇到户政事务所为孩子申报户口时,户政事务所会直接在孩子的「父亲栏」登记志明的名字。
因为这个孩子在法律上被推定是春娇与志明的婚生子女,故其姓氏也应依民法对婚生子女的姓氏的规定,就是由父母亲约定之,如果申报户口时,父母亲不能达成共识,就由父母亲抽签决定子女的姓氏,如果父亲或母亲的其中一方不在场,就由在场之人抽签。
监护权由父母亲协议定之,如果没有达成协议,就是当然的共同监护,如果春娇想要自己监护,只好透过法院打官司来决定监护权了,不过,通常依「幼儿随母」的原则,春娇的机会还是大一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