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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、制作电脑病毒程式之法律责任

案例

小黑喜爱撰写电脑程式,某日突发奇想,於是将自己所做的电脑病毒程式,放置於公开网站上,小白於是将病毒程式放於 E-mail之中,到处散发转寄,造成许多收到信件的使用者,因病毒程式的影响无法上网。请问小黑和小白的行为恐已触犯什麽法律?

解析

(一)身处资讯化社会,使用网际网路一方面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之重要活动,然而另一方面网际网路所衍生之诸多问题亦不断接踵而至。为了规范各种新兴的重大网路犯罪行为,刑法於民国92年6月修正时特增列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电脑使用罪章,用以规范电脑骇客、制作、散布电脑病毒..等行为。据此,本案例中小黑制作变种电脑程式之行为,已经明显触犯上开刑法规定。

(二)小黑制作电脑病毒的行为,已经构成了刑法第 362 条的规定:制作专供犯本章之罪之电脑程式,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,致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
(三)小白将小黑所做的电脑病毒,任意散布造成广大的收信者,无法使用电脑上网,根据刑法第 360 条规定:无故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,致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。据此,本案例中小白散布电脑程式病毒的行为,亦触犯上开刑法规定。

资料来源:全国法规资料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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