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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、转寄色情邮件之法律责任

案例

网路各式各样的影片四处流传,某日小明接收了一封来自国小同窗好友电子邮件,一打开赫然是数十幅香艳火辣的色情影片。小明顺手将一干哥儿们都列为转寄对象,迅速将此封「好康的」信件传给众好友分享。请问小明此行为以触犯何罪?

解析

(一)资讯化社会,使用电子邮件已成为现代人生活基本技能之一部分。对於接收之电子邮件,将之转寄给朋友、同事亦不足为奇。然而若转寄内容涉及猥亵之文字、图画、声音、影像等,由於我国刑法於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风化罪章中,对於散布猥亵之文字、图画、声音、影像等设有处罚之规定,因此运用电子邮件散布上述之猥亵性资讯,仍为刑法所处罚之行为。

(二)依据刑法第235 条:散布、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、图画、声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陈列,或以他法供人观览、听闻者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。本案例中,如果小明所转寄的电子邮件色情影片,在客观上已经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,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时(参照司法院大法官释字407号解释),即有可能构成上述之散布猥亵物品罪,而恐负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之刑责。

*资料来源:全国法规资料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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