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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、丈夫限制行动自由,该如何解决?

雅雯与浩威热恋一个月後闪电结婚,婚後浩威希望雅雯专心料理家务,并为表示关心与呵护,要雅雯尽量不要外出,甚至安排一位亲友监视雅雯的行踪,事事要向他报告。雅雯非常不舒服这种监视的行为,觉得人身自由被限制,她不知道浩威这种监视行为是否已违反法律,她要如何挣脱这种日子呢?

法律上对於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,剥夺人之行动自由,依刑法三百零二条规定,将构成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;若因此而致人於死,可判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雅雯虽被浩威用种种以爱为名的理由限制自由、控制行动,并由亲友监视雅雯的行踪,但因浩威并没有使用暴力、强迫、恐吓的手段,直接剥夺他人行动自由,不能构成「拘禁」的要件,基本上不至於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。但这样的行为可以构成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「无正当理由,跟追他人,经劝阻不听者」,将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或申戒,但是行政责任是在跟踪之人,像是徵信社、执行跟踪任务的浩威亲友等,教唆者浩威是不会被处罚的。

若因监视造成雅雯的精神压力,产生非常大的痛苦时,有可能构成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里头所谓的精神暴力。暴力分两种形态,一种是身体的暴力,一种是精神的暴力,如果精神暴力的程度非常严重,也可构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可请求法院裁判离婚。

雅雯不必容忍浩威无理的行为,她可以有一些积极的做法,对抗拒浩威对她行动的限制,她应该到处走动,看看浩威会对她做出什麽行为,如果真的发生任何暴力行为,她就可以蒐证,意思就是,他要你不要出去,你就给他出去,他要监视你的行踪,你就到处跑,如果他有过激行为,再去蒐证。有了具体的暴力证明,除可以声请保护令,要求对方远离自己;也可以告对方伤害,让对方有所警惕,如不想维持婚姻,亦可请求法院裁判离婚。

 

*资料来源: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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